115、哪些财产不得抵押?
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下列财产不得抵押。
(一)土地所有权;
(二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,但《担保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、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;
(三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;
(四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;
(五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(六)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。